在这些国家人流就是违法!三方面分析流产争论

  据《中国日报》报道,我国每年人流数量高达1,300万,其中每1,000名年龄由15岁至44岁之间的中国妇女,就有24个曾经有过人流经历,虽然这比起全球最高比例的俄国53.7个少一半,但其历年来增幅之显著是值得关注的。同时,关于“人流”产生的种种争议也在不断扩大化。那么远观全世界,哪些国家“人流”是绝对禁止的呢?

  在国外,未婚妈妈剧增,反堕胎人士认为,自卵子受精那一刻,生命就开始了,堕胎相当于谋杀,因此,在西方普遍法律禁止堕胎,比如: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瑞典,瑞士,俄国,阿根廷,葡萄牙,爱尔兰,肯尼亚,苏格兰等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人流。

  对待“人流”情况欧洲和亚洲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这种差异还有一定的文化渊源,可以从三方面来看:

  宗教方面  在部分国家认为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此时胚胎就是“人”,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一些欧洲国家禁止堕胎也就是根据这个道理。但是世界上还有很多宗教,对此过程有不同的解释。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灵魂入体是在第40天,佛教灵魂入胎则是在父母交合之时。而中国的儒家不论及“不朽的灵魂”,所以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在中国堕胎不产生西方那样的伦理问题。

  法律方面  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人流。19世纪中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

  人性方面  西方国家对堕胎还有一些限制。主要是对堕胎时间的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后期堕胎。这些限制不只是考虑孕妇的利益,而更主要的是考虑胎儿的生命权。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也有许多非婚孕妇乐意把孩子生下来,那里没有计划生育问题,出生登记也不是难事,人们也不把非婚怀孕生育看成大逆不道的事情。生孩子不必结婚,结婚也不必生孩子,所以有许多未婚妈妈和未婚父亲。而在中国,生养一个非婚性关系所带来的孩子,麻烦可就大了。

  由此就牵涉到另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否可以允许女性堕胎,并由此上升到政治和人权的高度。对支持者来说,女性处理自己的身体是天生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的自由。所以要不要自己肚子中的孩子,他人无权干涉。但反对者却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也是有人的权利的,不能由于他/她不能说话或只是生命的初级形式就可以随意杀死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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