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疫苗:针到之处为何无抗体

抗体(抗—hbs)转为阳性。可是。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疫苗按规定时间接种了3次,但几个月后复查乙肝病毒五项指标(俗称两对半),疫苗效果如同泥牛入海无影无踪——乙肝表面抗体始终不产生。为此,有不少人感到疑惑和恐惧——不打疫苗不行,打了疫苗又没反应。生活中乙肝病毒无处不在,少了“防弹衣”,面对乙肝病毒的“枪林弹雨”不就要坐以待毙了吗?注射疫苗后不产生抗体的原因比较复杂,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检测方法不精确实际已产生抗体,但因检测方法不精确而致结果阴性。这时应当用最灵敏的方法,如酶联免疫法或放射免疫法来重新检测。因为有的地方检测方法不先进或不灵敏而得出假阴性结果。免疫反应太弱机体对疫苗的免疫反应太弱,只产生微量的抗体,以至用先进的检测方法仍未能发现表面抗体的踪迹。这时可加大乙肝疫苗的剂量(每次10微克),每月注射1次,共3次。同时,注射乙肝疫苗合用其他免疫刺激药物,如猪苓多糖、卡介苗等,被认为可以提高免疫效果。已发生隐匿性感染如按规定时间接种后仍不产生表面抗体,则可应用pcr(体外核酸扩增技术)方法检测被接种者血清中的乙肝病毒核酸(hbv—dna)。因为,有少数病人实际上已感染了乙肝病毒,但其乙肝表面抗原(hbsag)的产量很少,用现有的检测方法查不出来,或者乙肝病毒已经发生变异,与普通试剂不发生反应,另外还可能有其他原因。这些病人虽然已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不产生免疫反应而机体呈免疫耐受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再注射乙肝疫苗,也不会产生表面抗体。或可检测其他肝病毒标志物,如核心抗体(抗hbc)、e抗体、e抗原等是否为阳性。如果为阳性则说明感染了病毒,在这种情况下,再注射乙肝疫苗也可能不会产生抗—hbs。有乙肝家族史或经常和乙肝患者接触的人,应特别注意乙肝疫苗的接种效果。乙肝家庭成员感染乙肝病毒的几率极高,有一些成员感染乙肝病毒后,至现出隐匿状态。乙肝患者所生的子女,在出生后一定要及时注射乙肝疫苗,这样可以阻断大部分乙肝病毒的传播。但是,即便是及时注射乙肝疫苗,仍会有极少数新生儿免疫接种失败,这可能与母体孕期宫内感染乙肝病毒和遗传因素有关。对此家长不必大惊小怪,也不要乱用药;定期复查,注意肝功能变化至关重要。免疫功能低下、免疫缺陷者有类似情况的人不易产生抗体,如晚期肾病、器官移植后、艾滋病感染者等。乙肝病毒容易发生变异,变异后的病毒,其生物特性有了新的变化,可使乙肝疫苗无法发挥作用。另外,一些乙肝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的亚型有所不同。亚型种类有多种,乙肝疫苗是针对主要的病毒亚型而设,所以难免有顾及不到的亚型,如果是较为罕见的病毒亚型,乙肝疫苗也不会有保护作用。总之,打了乙肝疫苗不产生抗体者,可以加打一个疗程;如果还不产生抗体,应注意排除是否为隐匿性或低水平乙肝病毒感染者,以及是否存在乙肝病毒变异情况。以后的复查工作须在水平较高的正规医院进行。
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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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5项

乙肝5项全部是阴性,表明机体内无乙肝病毒感染,但是也说明体内无抵抗乙肝病毒的抗体。在机体免疫力低下时,接触乙肝病毒,很容易患有乙肝。需要您及时补打乙肝疫苗,并定期检查抗体滴度。乙肝五项是指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乙肝e抗体和乙肝e抗原,正常情况下五项都是阴性的,有的人因为注射过疫苗或者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会出现乙肝表面抗体阳性,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的,现在国家已经出台法律制度,是不允许歧视乙肝患者的,您可以检查一下,结果不会影响就业。意思就是说表面抗体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说明以前接触过乙肝病毒,现在已经康复了,而且身体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如果不放心的话,也可以去医院做一个肝功能,还有病毒定量,看看是否体内还有病毒感染,在医生的指导下口服抗病毒抗感染的药物来进行治疗。

乙肝健康证

有乙肝能够办理健康证,但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肝功能正常、自身没有不适的临床症状、乙肝病毒DNA定量呈阴性、转氨酶没有升高。虽然乙肝病毒不能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但是会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传染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健康证,也不能够从事餐饮行业。如果肝功能正常、HBV-DNA为阴性的话,是可以办理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现在我们国家已经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所以办理健康证的时候不会检查乙肝两对半,但是会检查肝功能,肝功能与乙肝两对半是两个概念。乙肝患者如果从事的是食品行业是不能办健康证的,如果是普通行业是允许办理健康证的。建议患者要去检查肝功能,如果患者肝功能正常是不需要治疗的,对于肝功能异常的患者要及时用抗病毒和保肝的药物来治疗。

乙肝歧视

有乙型肝炎被人了解,被人歧视是因为别人不了解乙型肝炎的传染途径,被人拍片感染,乙型肝炎主要通过血液、性生活、母婴、日常生活接触如吃饭、握手、拥抱、共用生活用品等情况不会传染。评论:目前,中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结婚,所以你也不必为此而担忧。HBV携带者所遭受的歧视中,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但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招工的话,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但从医学鉴定的角度来看,带传染性病原携带物在未治愈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较容易传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