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清乙型肝炎病毒标志模式与乙型肝炎临床过程

乙型肝炎病毒至少有四个抗原抗体系统:HBsAg/抗-HBs、HBeAg/抗-HBe、HBcAg/抗-HBc、HBxAg/抗-HBx,分别称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原/核心抗体、x抗原/x抗体系统;其中HBcAg因为检测过程复杂,不作为常规检测项目;x抗原/x抗体因水平低,不作为常规检测项目。临床上常规检测的乙型肝炎抗原和抗体有五个: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习称“两对半”。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肝病科张占卿

无论是急性乙型肝炎或慢性乙型肝炎,其血清“两对半”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人体到清除乙型肝炎病毒,或从疾病发生到疾病恢复有一定的演变规律,表现为“两对半”各成分的不同组合形式,称为血清乙型肝炎病毒标志模式。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人体后,最早产生的抗原为HBsAg,最迟消失的抗原也为HBsAg,可称为“早出晚归”;HBeAg出现在HBsAg出现后不久,但其消失又早于HBsAg,可谓之“迟到早退”;抗-HBc的出现与消失与肝细胞内病毒的存在相平行,换言之,最早产生的抗体是抗-HBc,但其消失很晚;抗-HBe出现于HBeAg消失之后、HBsAg消失之前;抗-HBs出现在HBsAg消失之后,持续时间最长,在肝细胞内病毒被彻底清除后仍存在一定时间。

因此,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人体到清除乙型肝炎病毒的过程中,血清乙型肝炎病毒标志模式有八种:首先是单项HBsAg阳性,接下来依次经历[HBsAg,HBeAg,抗-HBc]阳性、[HBsAg,抗-HBc]阳性、[HBsAg,抗-HBe,抗-HBc]阳性、[抗-HBe,抗-HBc]阳性、[抗-HBs,抗-HBe,抗-HBc]阳性、[抗-HBs,抗-HBc]阳性,最后是单项抗-HBs阳性;其中[HBsAg,HBeAg,抗-HBc]阳性、[HBsAg,抗-HBc]阳性、[HBsAg,抗-HBe,抗-HBc]阳性、[抗-HBe,抗-HBc]阳性、[抗-HBs,抗-HBe,抗-HBc]阳性、[抗-HBs,抗-HBc]阳性可分别称为“大三阳”、“大二阳”、“小三阳”、“小二阳”、“恢三阳”、“恢二阳”。

“大三阳”到“大二阳”到“小三阳”到“小二阳”预示肝细胞内病毒量依次减少,疾病从发病到趋向恢复;“恢三阳”到“恢二阳”预示肝细胞内残留病毒越来越少,肝脏病变趋向中止。

需要强调的是,单项HBsAg阳性不能称为“健康”携带者,因为虽然感染者没有症状,但病毒已经进入肝脏;只有最后是单项抗-HBs阳性才说明肝细胞内没有残留病毒,但并不意味着永远不会再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因为抗-HBs没有永久保护性。

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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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5项

乙肝5项全部是阴性,表明机体内无乙肝病毒感染,但是也说明体内无抵抗乙肝病毒的抗体。在机体免疫力低下时,接触乙肝病毒,很容易患有乙肝。需要您及时补打乙肝疫苗,并定期检查抗体滴度。乙肝五项是指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乙肝e抗体和乙肝e抗原,正常情况下五项都是阴性的,有的人因为注射过疫苗或者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会出现乙肝表面抗体阳性,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的,现在国家已经出台法律制度,是不允许歧视乙肝患者的,您可以检查一下,结果不会影响就业。意思就是说表面抗体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说明以前接触过乙肝病毒,现在已经康复了,而且身体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如果不放心的话,也可以去医院做一个肝功能,还有病毒定量,看看是否体内还有病毒感染,在医生的指导下口服抗病毒抗感染的药物来进行治疗。

乙肝健康证

有乙肝能够办理健康证,但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肝功能正常、自身没有不适的临床症状、乙肝病毒DNA定量呈阴性、转氨酶没有升高。虽然乙肝病毒不能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但是会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传染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健康证,也不能够从事餐饮行业。如果肝功能正常、HBV-DNA为阴性的话,是可以办理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现在我们国家已经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所以办理健康证的时候不会检查乙肝两对半,但是会检查肝功能,肝功能与乙肝两对半是两个概念。乙肝患者如果从事的是食品行业是不能办健康证的,如果是普通行业是允许办理健康证的。建议患者要去检查肝功能,如果患者肝功能正常是不需要治疗的,对于肝功能异常的患者要及时用抗病毒和保肝的药物来治疗。

乙肝歧视

有乙型肝炎被人了解,被人歧视是因为别人不了解乙型肝炎的传染途径,被人拍片感染,乙型肝炎主要通过血液、性生活、母婴、日常生活接触如吃饭、握手、拥抱、共用生活用品等情况不会传染。评论:目前,中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结婚,所以你也不必为此而担忧。HBV携带者所遭受的歧视中,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但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招工的话,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但从医学鉴定的角度来看,带传染性病原携带物在未治愈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较容易传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