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数量越多传染性越强纯属认识误区

专家表示,乙肝病毒越多并不代表肝细胞损害更严重,它们并非成正比的。原因在于乙肝病毒并不直接造成肝细胞的破坏,免疫系统对受感染肝细胞的攻击才是造成肝细胞损伤的主要原因。乙肝病毒的入侵,可以使肝细胞膜的某些成分发生变化,从而激发机体对自身的肝细胞产生免疫反应,引起肝细胞损害。

乙肝病毒数量越多传染性越强纯属认识误区

许多实验资料表明,血清中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的数量(反映血清中的病毒颗粒数量)与反映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转氨酶(ALT、AST)无平行关系,二者无统计学上的相关性。肝活检的组织学检查也表明,肝细胞的坏死程度,肝纤维化的程度与血清中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水平也没有相关性。

感染乙肝病毒后的肝细胞可以不断产生病毒,绝大多数的肝细胞都会被感染,血液中的乙肝病毒处于高负荷状态,乙肝病毒本身不会导致肝细胞病变,感染的肝细胞仍然可以是长寿命的,半衰期6~12个月或更长。

多数婴幼儿和免疫应答低下者,感染乙肝病毒后,由于机体免疫系统不能识别病毒,对病毒抗原不发生反应,乙肝病毒和免疫细胞处于和平共处状态,此时病毒虽多,肝细胞病变不严重。

我国大多数乙肝患者自幼感染病毒至青壮年期,甚至于老年期一直处于免疫耐受的病毒高复制期,乙肝病毒呈"大三阳在临床上,也有很多患者体内携带有大量的乙肝病毒,乙肝病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查在108拷贝/升以上,乙肝病毒e抗原和表面抗原滴度也很高,但肝功能而很多肝硬化患者常常表现为乙肝病毒e抗原阴性,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也为阴性,病毒数量很少,但肝脏病变却已达晚期。这些事实也说明了病毒数量的多少与肝损害的程度并无相关关系,并非病毒多了,肝损害就一定很严重。

所以,乙肝病毒越多不代表肝损害越严重。虽然乙肝病毒数量并不代表肝损害的严重程度,但是对于乙肝病毒数量多的乙肝患者,必须进行治疗,如果不及时治疗就有可能导致肝硬化或者肝癌。

乙肝病毒越多并不带表传染性越强,乙肝病毒要传染必须具备传染途径和条件。

如果乙肝病毒复制指标检测时出现阳性,都说明患者血液及体液含有复制状态的乙肝病毒。无论乙肝病毒有多少,复制有多么活跃,要传染必须通过具体传染途径实现,一般接触乙肝患者并不是乙肝的传播途径母婴传播、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以及性传播。在中国乙肝的主要传染途径为“母婴传播”,所占比例为60%~80%。带有病毒的注射针头、针灸针、文身针、穿耳洞针、刮刀或牙刷等进入体内,或输入带有病毒的血液及血液制造剂而进入人体内;输血、手术、镶牙、针灸、输液等都可能造成乙肝的传播。

小孩的抵抗力较弱,如果没有及时接种疫苗,体内无有效的抗体,很容易造成乙肝的感染。但是如果所有的新生儿和未受过乙肝病毒感染的成年人都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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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5项

乙肝5项全部是阴性,表明机体内无乙肝病毒感染,但是也说明体内无抵抗乙肝病毒的抗体。在机体免疫力低下时,接触乙肝病毒,很容易患有乙肝。需要您及时补打乙肝疫苗,并定期检查抗体滴度。乙肝五项是指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乙肝e抗体和乙肝e抗原,正常情况下五项都是阴性的,有的人因为注射过疫苗或者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会出现乙肝表面抗体阳性,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的,现在国家已经出台法律制度,是不允许歧视乙肝患者的,您可以检查一下,结果不会影响就业。意思就是说表面抗体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说明以前接触过乙肝病毒,现在已经康复了,而且身体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如果不放心的话,也可以去医院做一个肝功能,还有病毒定量,看看是否体内还有病毒感染,在医生的指导下口服抗病毒抗感染的药物来进行治疗。

乙肝健康证

有乙肝能够办理健康证,但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肝功能正常、自身没有不适的临床症状、乙肝病毒DNA定量呈阴性、转氨酶没有升高。虽然乙肝病毒不能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但是会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传染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健康证,也不能够从事餐饮行业。如果肝功能正常、HBV-DNA为阴性的话,是可以办理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现在我们国家已经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所以办理健康证的时候不会检查乙肝两对半,但是会检查肝功能,肝功能与乙肝两对半是两个概念。乙肝患者如果从事的是食品行业是不能办健康证的,如果是普通行业是允许办理健康证的。建议患者要去检查肝功能,如果患者肝功能正常是不需要治疗的,对于肝功能异常的患者要及时用抗病毒和保肝的药物来治疗。

乙肝歧视

有乙型肝炎被人了解,被人歧视是因为别人不了解乙型肝炎的传染途径,被人拍片感染,乙型肝炎主要通过血液、性生活、母婴、日常生活接触如吃饭、握手、拥抱、共用生活用品等情况不会传染。评论:目前,中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结婚,所以你也不必为此而担忧。HBV携带者所遭受的歧视中,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但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招工的话,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但从医学鉴定的角度来看,带传染性病原携带物在未治愈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较容易传播的工作。